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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可以向有过错的医院主张继续治疗费用吗?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1日|分类:医疗纠纷 |366人看过


案情简介

任某因患坐骨直肠窝瘘,于2012年8月30日入住某市医院治疗。次日由该医院医生周某对其进行了脓肿切开引流术手术,于9月7日出院。

2012年9月26日至2014年5月23日,任某又先后7次至该院进行医治,并由周某为其进行术后处置,但均无病历记载。后任某至市中医院检查,诊断为复杂性肛瘘。

任某的病情经过三年仍未愈,诉至法院要求某市某医院赔偿其继续治疗费用50000元。

庭审中原告提供住院通知书、第一次住院病历和医疗票据等证据。周某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在2012年至2014年间陆续为原告进行治疗。可看出双方对于任某2012年至2014年在被告医院处治疗无异议。

律师分析:

案件焦点为原告主张的50000元继续治疗费是否能受到法律保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对原告7次术后处置均无病历记载,该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即违反了行政法律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可以推定其行为有过错。并且根据举证原则,被告未完整记载病历,无法证明其诊疗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可以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被告虽有过错,但原告主张的后续医疗费50000元,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医疗费已实际发生,不能得到支持。原告可在该笔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维护其正当权利。

法院判决

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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