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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事后互不担责赔偿条款有效吗?可撤销吗?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10月09日|分类:人身损害 |401人看过


案情简介

原告姚某不慎摔伤后于2016年3月20日到被告冕宁某医院住院治疗。姚某病情诊断为:1、左胫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胫骨平台骨折;3、左下肢筋膜室综合征;4、高血压。入院后予以手法复位、减压、牵引、外固定、抗炎等治疗并于2016年5月23日出院。2016年9月6日,姚某称医院未将其伤治疗好,要求医院退还医疗费。双方协商未果,后在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医院退还姚某全部医疗费用25000元,姚某在拿到退还的医疗费用后,自行到其他医院治疗,产生的治疗费由其自行承担。姚某因脚伤一事的一切伤亡、伤残不再和医院有关,且姚某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同日,姚某收到医院退还的医疗费2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收条。后姚某以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并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中焦点问题是《协议书》是否可撤销以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协议内容的效力,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

本案中协议双方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主体要件,皆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约定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也即法律强制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的规定,违反即无效。而《协议书》内容中并未表明其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同时该条款也未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以此条款来主张协议无效是不成立的。

其次《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的事由不属于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因为该协议是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情况下签订的,针对的是被告该医疗行为是否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以及双方为了友好解决此事,已经对赔偿金额做了规定,并且被告已经履行,原告也已同意。至于原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这一条款中,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原告的合法权利,但同时法律也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在双方的真实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属于有效协议。

2、那么,这份有效协议可以撤销吗?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订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本案中,双方约定被告赔偿原告前期医疗费25000元。此金额是在事实的基础上,并且在双方真实意识表示的情况下达成的,并未有显示公平的情况的,故不符合法定的撤销情形。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因脚伤一事的一切伤亡、伤残不再和医院有关,且原告保证不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这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进行了处分,是基于其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医院已对该医疗行为做出了赔偿,故不能再要求医院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确认该《协议书》有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进行了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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