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
2014年6月,李某在北京市某医院进行宫外孕诊治,于2014年7月痊愈出院。2017年10月,该医院在一次不孕不育治疗方案会议上向媒体介绍医院自治疗宫外孕中的多项医学突破,并将三年前李某的成功案例予以公开详细介绍,该病例公开后,社会评论蜂拥而至,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并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于是李某于2017年12月7日以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2018年2月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医院构成侵犯隐私权,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律师评析
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并且带有不愿他人知道的特点。而隐私权是将患者的隐私利益上升到了公民个人的人格权层次,从而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在我国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出现了隐私权的概念,但目前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案中,医院公开了李某的病历资料,虽然病历资料能帮助积累医学治疗经验,也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可靠依据,但是,病例中包含患者的隐私信息(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以及入院、出院记录,病程记录、病理资料等),不得随意公开,医院将李某的病例公开示例讨论,已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在此,说明一下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侵犯隐私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可能构成侵权;
二、客观上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三、客观上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通常表现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等。
本案中,医院主观上构成过错,在明知患者病例涉及患者隐私的情况下,仍公开作为案例成果展示。其次医院在公共场合公开李某病例,为社会大众所知晓,此举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李某因医院公开病例的行为遭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医院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构成侵权,应对李某给予损害赔偿。
问题扩展
上述案例,让我们了解到医院公开用患者病历做学术研究并传播,致使患者受到了不利影响,该行为已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那么在医生的诊疗过程及后期的学术研究中如何才能避免侵犯患者隐私行为的发生,是我们目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1、医生在做学术报告时,隐去患者的姓名,是否还会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风险?
首先要明确,患者的隐私包括哪些?
患者的姓名、年龄、住院信息、病理资料、带有个人特殊印记的身体部位、能够被人识别的患者其他基本信息(即通过某一信息能够推断出患者真实信息)等。
在上述问题中,如已经患者书面同意,则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风险。若未经患者同意,则已侵犯患者的隐私权,现实生活中虽然有很多学术报告并未征得患者同意,但也未涉及侵犯隐私权的相关诉讼行为发生,是由于患者并不知情,但这不代表未侵犯患者隐私权。为了避免侵犯患者隐私权情况的发生,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取得患者书面同意;二是学术报告中不能出现患者姓名、具体年龄、具体就诊时间和其他所有能推断出患者真实信息的基本信息出现,对于确有必要出现的信息,可用其他概括性或模糊的语言代替。
2、将患者病历资料发至医生工作群、同行会诊讨论群等时,没有注意隐去患者姓名等信息,或者发布的照片中出现了患者的脸部、私密处等身体部位,是否侵犯隐私?
(1)将患者病历资料发至医生工作群,未经患者允许,则该行为已侵犯患者隐私权。
(2)将患者病历资料发至同行会诊讨论群,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需分两种情况讨论。一是该同行会诊讨论群是针对同一患者的病情诊疗而建立的,该群人员都了解患者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治疗信息,此种情况下,将病历发至讨论群并能确保病历资料不被传播的,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二是该同行会诊讨论群人员不确定,范围较广并且无法控制传播途径及数量的,未经患者允许,构成侵犯隐私权。
(3)发布的照片中出现了患者的脸部、私密处等身体部位,在未经患者允许的情况下,已侵犯患者隐私权。只要在未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发布了患者特殊身体部位的照片并能够被辨别的,就已构成侵犯隐私权,即使一般人通过该部位不能确定是展示患者的,但只要患者能够通过该图片识别的,就符合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3、将医生优秀病历(已隐去姓名,但仍可见年龄、入院时间、就诊科室、床位号等信息)制成海报,在网络及院内展示以便于更多医生学习,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风险?
如未征得患者同意,则构成侵犯隐私权。在隐去了患者基本信息的情况下,不论第三人能否通过海报信息推断出是患者本人,只要患者根据该信息能够确定是自己本人的,医院就构成侵权。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大量存在,只是患者并未发现但不代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未发生。
4、患者在医生微博下留言问诊,医生出于好心给出了建设性意见,并将答案转发在自己微博页面显示,这种情况下是否存在侵犯隐私的风险?
该情况同样需要分两种情形讨论。一是医生转发的内容,是所有公众都可见的(即患者在评论中已将相关图片或是基本病情展示出来了),该情况下医生转发不构成侵犯隐私权。二是医生转发的内容是患者与医生的私人聊天界面(即患者在虽在评论中咨询,但后续双方单独交流,交流内容并不为大众熟知),该种情形下医生构成侵犯隐私权。
从上述问题中可得出一个结论。即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将患者病例公开讨论或是传播给他人,应对患者的体格情况、器官发育和治疗信息这些隐私信息尽到保密义务。如果需将患者病例作为学术研究使用,应当征得患者书面同意,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