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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医疗过失参与度”代表什么吗?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571人看过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0日,陈某经肠镜确诊结肠癌,于2月22日在广州某三甲医院进行横结肠癌扩大根治+胰体尾部切除+脾切除+肝转移癌切除+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同年4月3日陈某因横结肠癌根治术后广泛转移并肺部感染、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

医方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式、扩大手术范围。2.未详实告知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简单,和实际风险相距甚大。3.术中根据肉眼所见怀疑邻近器官受肿瘤侵犯时,未行活检明确诊断而对多个重要器官进行大部切除或全切除,术后标本经病理检查不能证实有肿瘤侵犯或转移。4.肿瘤治疗目的首先是根除肿瘤,提高生存率;在肿瘤无法根除时,应以减轻病痛、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为主。患者年老,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耐受性差,多器官受累,又属结肠癌晚期,不宜行根治术。5.术前检查发现伴肝转移时,应先行化疗再进行手术,本例术前未行化疗。其医疗过失加速恶性肿瘤的恶化进展,使患者各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及全身抵抗力、免疫力降低而致术后短期死亡;考虑结肠低分化腺癌为致命性疾病,结肠癌晚期并有肝转移及腹腔淋巴结广泛转移的预后不良。医疗过失致患者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约一年左右,其原因力为全部因素。

律师评析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其中“说明”的含义不是仅仅指向患者说明即可,而是对告知的过程和告知的效果都有要求,使患者或患者家属充分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本案中院方未完全尽到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在手术过程中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并且术前未详细告知患者家属实际手术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鉴定意见写明,院方医疗过失致患者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约一年左右,其原因力为全部因素。原因力即在同一损害结果的多种因素中,每个因素对于结果发生或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大小。本案中,院方的医疗过失是致患者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的全部原因力,但并非是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原因力。关键的是医疗过错参与度,案件中陈某年龄较大,本身带有基础疾病,身体耐受性差,故本案中医院的过失行为并非是导致陈某死亡的主要因素,其医疗过错参与度较低,故应按其过错参与度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某三甲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向孙某等赔偿543642.98元。广州某三甲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医方承担20%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广州某三甲医院向孙某等赔偿103288.6元。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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