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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有些话不能说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5日|分类:医疗纠纷 |498人看过


案件概述

2014年6月,李某在北京市某医院进行宫外孕诊治,于2014年7月痊愈出院。2017年10月,该医院在一次不孕不育治疗方案会议上向媒体介绍医院自治疗宫外孕中的多项医学突破,并将三年前李某的成功案例予以公开详细介绍,该病例公开后,社会评论蜂拥而至,严重影响了李某的正常生活,并给李某及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于是李某于2017年12月7日以该医院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2018年2月5日,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认定医院构成侵犯隐私权,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1万元。

 

律师评析

隐私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是一种与与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并且带有不愿他人知道的特点。而隐私权是将患者的隐私利益上升到了公民个人的人格权层次,从而在法律上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在我国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出现了隐私权的概念,但目前法律上仍没有明确的定义。本案中,医院公开了李某的病历资料,虽然病历资料能帮助积累医学治疗经验,也为医疗纠纷处理提供可靠依据,但是,病例中包含患者的隐私信息,不得随意公开,医院将李某的病例公开示例讨论,已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在此,说明一下侵犯隐私权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具有过错,侵犯隐私权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才可能构成侵权;

二、客观上有违法行为的发生。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法律规定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

三、客观上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需要有因果关系,损害结果通常表现为财产损失、人格利益损失损失等。

本案中,医院主观上构成过错,在明知患者病例涉及患者隐私的情况下,仍公开作为案例成果展示。其次医院在公共场合公开李某病例,为社会大众所知晓,此举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并且李某因医院公开病例的行为遭受到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医院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构成侵权,应对李某给予损害赔偿。

在医疗活动中,医护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将患者病例公开讨论或是传播给他人,应对患者的体格情况、器官发育和治疗信息这些隐私信息尽到保密义务。如果需将患者病例作为学术研究使用,应当征得患者书面同意,避免给患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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