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王小某是二人的婚生女。2014年9月26日李某与王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女王小某由李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王某既未支付过王小某的生活费也未探望过王小某,该行为给王小某的精神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故王小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履行探望义务。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可以看出探望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义务,这种因双方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不具有财产内容,无法强制执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目前的法律只能对阻碍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强制执行,要求其必须履行其探望权利。并且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子女是作为被探望对象,而探望对象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主体,故王小某的请求合情合理但是目前还不合法。
法院裁定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