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原告王某在被告衣莎旗舰店购买羊毛衫,该款羊毛衫的宣传网页上显示:材质成分为70%羊毛+30%其他,正品保证,假一罚十。后原告王某购买该款羊毛衫45件,共计货款5335元,后原告王某收到的该批羊毛衫经鉴定不含有任何羊毛羊绒成分。随即王某以被告衣莎公司销售假羊毛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假一罚十”赔偿金53350元和三倍损失赔偿金16005元。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做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主体是消费者,不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并且消费者要出于生活消费的目的,而非经营的目的。本案中,虽然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但因原告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主体,故请求被告支付三倍的赔偿金无法律依据。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原告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但被告所提供的货物却与其描述的严重不符,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反了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根据其承诺的“假一赔十”条款,原告可以向其主张十倍货款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
原告将涉案45件羊毛衫退还给被告,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335元以及十倍货款赔偿金53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