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一与被告赵某芳是同村村民,被告赵某一(刘某合)与赵某芳系亲戚关系, 1989年,被告赵某芳利用自己担任村委会主任的便利让被告赵某一(刘某合)使用原告赵某一的身份信息参加高考,并在其后的工作、生活中沿用至今。2002年,原告赵某一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发现由于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盗用,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原告再次回国后查知自己的姓名等身份信息为被告赵某一(刘某合)使用,被告赵某芳为被告赵某一(刘某合)办理了冒名手续,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登报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律师分析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要求侵权人采用登报的方式进行赔礼道歉。
登报道歉的适用情形为
1、 侵权行为对权利人的名誉造成贬损;
2、 对权利人名誉的不良影响扩展到不特定多数人范围;
3、 如不经登报,则无法消除这种不良影响。
故赔礼道歉的具体形式应当与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影响相符合。
法院判决
被告赵某一(刘某合)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的姓名,赵某芳与刘某合赔偿损失1214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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