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很多夫妻因为处理不好共同财产而分道扬镳,今天让我们来谈一谈夫妻处理共同财产时应注意的一些细节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
根据2018年最新修改的《婚姻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泛指工资性收入,包括了基本工资和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二是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三是知识产权的收益,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四是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是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生活中,有一个“两步走”的小技巧来界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要注意该财产是否“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这是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大前提;然后对照上文中的共同财产的范围,如果该范围里明确提到了,那么十有八九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超出上述范围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是对于该债务是否有借款合意,夫妻有共同借款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比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
夫妻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情形: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但是能够证明其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了其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的;3、夫妻双方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债务属于债务人的个人债务;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6、一方为了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没有使家庭受益的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共同制。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法律就推定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财产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以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限制较多,结合《合同法》与《婚姻法》,夫妻财产约定有效与否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约定的主体。进行约定时,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且签订双方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
⑵约定是出于夫妻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不得违反意思自治。夫妻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做出约定,因胁迫、欺诈、乘人之危而作出的约定可以撤销;还有约定财产全部归一方的或类似情况,也有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被法院撤销。
⑶约定的内容合法,且不得超越夫妻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范围。这一条主要是从《合同法》和《民法》的角度来说。夫妻双方约定财产协议就是在实施民事行为,因此该过程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夫妻约定的内容应符合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否则是无效的。
⑷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口头约定是无效的。为了确保夫妻财产协议的有效性,建议签订了协议后到公证处公证。
⑸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通过约定来分割夫妻财产,一旦被确定为有效,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夫妻中任何一方均可凭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但是,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非第三人在与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交易时已明知该约定。
四、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分为两种情况,其效力问题可根据处分共同财产的范围来进行具体划分。如果夫或妻一方所处分的共同财产在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范围之内,则属于《婚姻法》中考虑到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日常生活中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无须得到对方的同意。
但是,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处理共同财产时侵犯了另一方利益的,该处分可能被判决为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该处分又可以被细分出两个法律后果。结合《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得出,当夫或妻其中一方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处置共同财产,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分为两种结果:一是第三人为善意的情形,即有合理理由相信对夫妻财产的处分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处分有效,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还可以要求分割财产的一方赔偿损失,尽可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二是第三人知道该处分为夫妻单独一方的意思表示,该处分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出于鼓励交易的目的,法律规定经夫妻另一方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种处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