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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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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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者:王子墨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综合咨询 |12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原告与孙X于2006年9月27日签订《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担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孙X拖欠自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与孙X沟通,但孙X一直推诿。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孙X支付原告2007年5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2009年7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818.4元

二、案件小结

原告与孙X签订了《某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孙X应该按照合同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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