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介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从化市,且该合同系设计合同,以交付标的物即设计成果的方式实现交易目的,涉案工程地点在广东省从化市,涉案合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在从化市举办,相关设计资料、文件的交付均在广东省从化市,故涉案标的物的交付地在广东省从化市,海淀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二、案件小结
本案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本案技术服务合同中,虽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约定由原告为从化市从城湖景观进行规划设计,故涉案合同履行地应当为上述施工图的设计地,原告设计地点位于其住所地,即北京市海淀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