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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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转租给次承租人的,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370人看过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转租给次承租人的,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如何主张权利?


杭州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由于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原则上出租人不宜突破合同相对性而直接起诉次承租人主张租金,仅能向承租人主张支付租金、违约金。


当承租人的违约行为足以导致合同解除时,出租人可主张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均指向同一标的物,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客观履行不能状态,若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相当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则转租合同不应继续履行。此时,出租人可直接向承租人主张其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


实务中还存在一种情形,即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次承租人亦未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此时,出租人同时起诉承租人和次承租人要求支付租金的,考虑到减少当事人讼累等因素,存在支持由次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支付该笔租金的司法观点。需要注意的是,该租金支付标准是按照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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