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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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有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发布者:张伟丽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284人看过

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有哪个法院具有管辖权?

杭州律师张伟丽进行解答:

民间借贷纠纷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纠纷,即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故,民间借贷纠纷中除被告所在地法院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当借贷双方未约定或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主体(即原告)不同,“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也不同。

当原告为贷款人,诉讼请求为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等费用的,贷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管辖法院可以为贷款人所在地。

当原告为借款人,诉讼请求为贷款人支付借款的,借款人为接受货币一方,故管辖法院可以为借款人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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