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专送骑手。
专送骑手的具体运行模式为:在注册方式上,专送骑手必须通过站点授权才能下载注册该APP;在派单方式上,平台根据定位向专送骑手派单,骑手不可拒绝,因特殊情况不能接单需申请订单调配;在骑手管理上,专送骑手受其专属站点管理,站长决定订单调配、骑手排班,骑手需按照排班上线接单;在薪资构成及结算上,专送骑手薪资包括订单提成、骑手补贴及其他补贴等。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此后,圣某欢通过上述APP接单,接单后使用自有车辆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2019年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转包。同年6月10日,圣某欢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同年6月13日,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2019年6月至8月,圣某欢分别收到薪资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圣某欢在APP中的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规则说明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
2019年8月24日晚10时许,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圣某欢的仲裁请求。圣某欢不服,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0)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总结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38号,确立了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认定的两项重要规则。
第一,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不能阻却劳动关系的成立。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圣某欢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应当认定劳动者与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虽然通过签订平台服务协议将配送业务转包给江苏某管理公司,但实际圣某欢依然通过此前注册的APP进行接单和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也通过该APP派单并进行工资结算。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明显超过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的联系,依法应当认定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的裁判理由从三个维度分析了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其一,人格从属性。圣某欢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时需向江苏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考勤规则,对圣某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其二,经济从属性。根据APP薪资账单中的薪资规则说明,圣某欢薪资来源、薪资规则制定方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由江苏某网络公司确定,双方实际结算薪资。
其三,组织从属性。圣某欢注册成为专送骑手,隶属于江苏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站点,其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
律师提醒
第一,平台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不能阻却劳动关系的成立。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应当认定劳动关系。
第二,对于主营业务存在转包情形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密切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劳动者在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时,应当注意保留考勤记录、派单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群聊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证明实际用工事实。
第四,平台企业通过转包、要求劳动者注册个体工商户等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用工情况依法认定劳动关系,企业不能以此逃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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