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婚姻法】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
根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结婚登记接近950万对,登记离婚达到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法条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针对离婚冷静期这一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回应称,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冷静期制度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不要因为一时的吵架、头脑发热”,就拆散了一个家庭”。
离婚冷静期的计算方法
针对此疑问,民政部社会事务司认为,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