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熙律师

  • 执业资质:1441920**********

  • 执业机构:广东莞康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周XX、郭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陈绍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2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郭XX、施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9民终891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郭XX、施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诉讼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上述共计122682.02元。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另,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XX、施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郭XX、施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线索时,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