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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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李XX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陈绍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综合咨询 |16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李XX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9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XX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利息及诉讼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上述合计70286.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银行、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调查,发现并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B×××××号牌小汽车(查封期限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未能扣押而不能进一步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李XX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李X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线索时,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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