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A公司与B公司就防火门窗产品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间,B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为少支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让A公司实际控制人邵某介绍其他公司代开发票,邵某介绍的公司共向B公司开具2份价税合计76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完成税务抵扣10万余元。
合规建议
合规建设前B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原财务负责人非财务专业人员,在实际控制人财务、法律意识不足的情况下,未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为此,公司聘任具备大型公司财务经理工作经验且有会计师资质的财务总监,并在我们的建议下聘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法务人员。公司全面审查原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发布了新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财务报销审批流程,制作流程图并张贴、公示,优化转账、开票、报税、财务报表等财务工作流程。同时,公司建立法务管理制度,增加合规审查环节,重点加强对合同审批、签订和执行过程的合规管理。
文章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