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柳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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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专职律师执业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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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兄弟名建房,后被拆迁,房屋拆迁款怎么办

作者:韦柳雪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47次举报
2018-05-22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桂02民终632

上诉人(原审原告):覃X,女,195310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男,198118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827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20067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身份情况同上。

法定代理人:孙某,身份情况同上。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20101021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法定代理人:徐某,身份情况同上。

法定代理人:孙某,身份情况同上。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泰兴,男,1954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广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徐X安,男,19541024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柳雪,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X英、徐某、孙某、徐X健、徐X泽因与被上诉人徐X兴,原审第三人徐X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徐X安对争议款项提出独立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原审第三人徐X太安的诉讼请求未作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3民初26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覃X英、徐某、孙某、徐X健、徐X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丘洪兵

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

代理审判员  何慎十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代书 记员  廖靖康

韦柳雪律师从2001年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至今,法律功底扎实、并且具有丰富的实际办案经验,为人正直、踏实,办事严谨细致,遵循...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柳州
  • 执业单位: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220********77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
1450220********77 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