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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黄色短信骚扰他人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4465人看过

发黄色短信骚扰他人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王某因追求女青年李某被拒绝后,每天不停地用手机短信对李进行骚扰,不仅数量多,而且内容十分下流,给李某的工作和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

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哪些法律?李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然人因人格尊严权遭受非法侵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对李某大量地发送黄色短信息,对李的工作、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严重侵害,侵害了李某的人格权,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3、《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真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4、20049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真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短信息〉数量达到400件以上的,依照《刑法》第364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如果王某发送的黄色短信息总量超过400条以上,李某则可据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处理。

当然,要证明王某的行为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确凿的证据。李某在报案时,不仅需要出示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黄色短信息属于王某本人及真手机所发,而且内容达到"淫秽"的程度。否则,公安机关就难以立案并对王某依法进行处理。

5、按现行法律的规定,如果王某承担了刑事责任则李某不能再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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