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俊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人身损害工程建筑股权纠纷改制重组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营运车辆共有人擅自转让所属份额侵犯优先购买权

发布者:李英俊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557人看过

营运车辆共有人擅自转让所属份额侵犯优先购买权

作者:戴后 施唐  发布时间: 2008-02-22

    中国法院网讯   两人共同经营一辆营运客车,其中一人擅自将其拥有的一半产权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另一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优先认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告查某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系皖P42303号安凯客车的合伙经营者,两人按份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2007年10月19日,王某在没有通知查某的情况下与潘某签订一份《车辆转让协议书》,将自己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潘某,当潘某要求与查某共同经营车辆营运时,双方发生争议,查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某与潘某之间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该运营车辆的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没有履行通知作为共有人的原告查某的义务,两被告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此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英俊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运营车辆是由王某和查某按份共有,王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查某具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将其份额转让给潘某违反法律规定,查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有据。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中国成都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

    Mobile:13980790988(李英俊律师) QQ:573651509

    E-mail:lawyerliyingjun@126.com

    http://www.86028lawyer.cn

    http://www.ccdlawyer.cn

    汽车及交通事故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tianya.cn

    公司法律事务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bokee.net

    房地产法律事务专版http://blog.focus.cn/~lawyerlyj

    劳动法律及工伤专版http://lawyer028.blog.bokee.net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版http://lawyerliyingjun.blog.sohu.com

    婚姻家庭继承抚养专版http://blog.scol.com.cn/lawyerlyj

    新浪综合博客http://blog.sina.com.cn/lawyerliyingjun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