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共有人擅自转让所属份额侵犯优先购买权
作者:戴后 施唐 发布时间:
中国法院网讯 两人共同经营一辆营运客车,其中一人擅自将其拥有的一半产权以7万元价格转让给他人,另一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转让。日前,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优先认购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王某与被告潘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无效,原告查某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查某与被告王某系皖P42303号安凯客车的合伙经营者,两人按份各享有一半的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作为该运营车辆的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没有履行通知作为共有人的原告查某的义务,两被告间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侵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此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英俊律师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该运营车辆是由王某和查某按份共有,王某转让自己的份额时查某具有优先购买权,王某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即将其份额转让给潘某违反法律规定,查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依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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