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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海炎|时间:2020年06月25日|1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C一初字第0015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D,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B诉被告A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XX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管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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