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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刘海炎|时间:2020年06月25日|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9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B,务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59年1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XX,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59XXX,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凤山XX,公民身份号码4211231970XXX, 委托代理人A,罗田县XX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务农,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C、D、E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XX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2015)鄂罗田XX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5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A审判员B 代理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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