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未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四)干扰证人作证;
(五)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除以上几种情形外还有特殊情况
(一)进入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场所;
(二)与不允许会见或通信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从事不允许从事的活动;
(四)以告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而未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