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小云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115955866
咨询时间:08:00-22:59 服务地区

合伙组织未清算 返还投资无依据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53次举报

三个好朋友合伙经销塑料制品,谁知好景不长,不到一年时间里一人退出合伙,剩下的两人也因合伙纠纷闹上法庭。5月23日,因为当事人没有进行清算,崇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易某华要求返还投资等诉讼请求。

易某华、方某群、李某林等三人是要好的朋友,平常时常聚在一块。眼瞅着塑料品市场日益红火,去年1月23日,三人签订《有限合伙协议书》,协议约定:1、原、被告及李某林合伙经营广州市佰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三人各占三分之一股份;2、在合伙经营期间,遇重大问题需三人共同研究,三人均对财务状况有知情权和决策权,凡公司的收入由三人共同验收,一切开支发票,应由三人共同签字。协议签订后,原告投入股金154957元,被告投入股金92268 元,李某林投入股金87000元。同年6月3日,李某林退出合伙经营,三人又签订了一份《退伙协议书》,约定合伙组织亏损的180000元,李某林应承担亏损60000元,合伙经营期间合伙组织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李某林无关,等等。。李某林退股后,原、被告继续经营,原告要求被告补足投资款,财务等一切事务均由被告掌管。

庭审中,易某华认为,被告在掌管财务等事务中,违背协议第五条之规定,不将财务等情况告知原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遂诉至法院要求退伙,平均分割合伙财产及退还原告股金94957元。被告方某群则认为,本案不是退伙,应该是散伙,原告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及返还股金的主张,应该在算完帐后在说。庭审中,原、被告均不能向本院提交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可供清算的依据,双方也未能就合伙清算达成一致。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合伙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合伙的法律关系特征。现在合伙人之间,均不同意承接合伙组织,且该合伙组织也未经清算,故原告提出的退出合伙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款的诉请,当事人未能提供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及可供清算的依据,在审理中未能就合伙经营的清算达成一致。原、被告在签订合伙协议时,未对经营管理做出约定,也未对合伙经营的财务账册进行规范操作,各合伙人均有责任,致使无法清算。本案在未经清算,合伙经营期间的盈亏不明的前提下,原告主张返还投资款显属不合理。

据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崇仁县人民法院 韩金红 陈俊芳

来源:江西法院网

罗小云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5年
  • 15115955866
  •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81.94%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次 (优于90.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2957分 (优于96.5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9篇 (优于98.76%的律师)

版权所有:罗小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70997 昨日访问量:10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