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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答辩状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8日分类:答辩状浏览:144次举报


     

 

答辩人:隆回县XX有限公司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与法律相关规定,特作如下答辩,请审判员参考、采纳:

本案案情是被答辩人作为一个注册资本为50万元,欺骗答辩人包工包料承包答辩人四层办公楼500多万元装修任务。工期约定为90天。答辩人计划按期在2022年2月17、18办公。但是被答辩人资金实力太小,根本没能力组织施工,工期延期至2022年3月10日还没完工,导致答辩人的客户要求退货,损失巨大。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尽快完工,被答辩人找借口拒绝。2022年3月中旬,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答辩人不得不自己垫资找工人施工,2022年3月20日才开始办公。办公后发现一楼施工没有作防水、防潮,容易潮湿;一楼右边厕所有很高的台阶,存在摔倒的安全隐患,导致答辩人一层楼六个办公室无法作办公使用。各个楼层存在地面开裂,墙面、楼顶开裂等等。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二次返工,但是被答辩人不露面,拒绝。经注册造价工程师作预算,二次装饰返工工程造价为70万元。被答辩人严重违约,没有全面履行按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没有向答辩人移交施工图纸、效果图,竣工图,没有通知答辩人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验收等。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装修款400多万 

一、《户外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被答辩人没有盖章,合同未生效;被答辩人以未生效合同主张工程款160万元系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法律依据。

二、XX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约定被答辩人“按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被答辩人承包答辩人综合楼整体四层楼层装修施工,包工包料,工期为90天,质保期为一年;但是被答辩人装修施工严重不合格,购买的建材不合格,直到2022年3月10日还没有完工,被答辩人没有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如一楼施工没有作地面防水、防潮右边厕所超出水平面存在导致摔倒的安全隐患,必须全部拆除、返工重做,导致答辩人一层楼六个教室无法作办公使用,经济损失达30万元;各个楼层存在地面开裂,墙面、楼顶开裂等。

三、被答辩人诉称“办公楼早已交付,并且投入使用”,实际上被答辩人工程至今未完工,未移交施工图纸、效果图,竣工图;答辩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采取措施自己垫资请工人继续施工,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办公,不构成法律上的“擅自使用”。

(一)被答辩人未完成工程不得适用“擅自使用”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相关判例附后。

被答辩人资金实力太小,根本没能力组织很多有经验的技术工人施工,工期延期至2022年3月10日还没完工;

(二)被答辩人擅自撤场且不履行整改、完工验收义务,答辩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施工,不属于擅自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有很多相关判例附后。

被答辩人擅自撤场且不履行整改,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二次返工,将不合格工程项目拆除重做;如果可以修复的修复,但是被答辩人不见面,拒绝。答辩人不得不自己垫资找工人施工不属于擅自使用

答辩人计划在2022年2月17、18开始办公,但是被答辩人逾期未完工,答辩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为避免所有客户要求退费,损失进一步扩大,于2022年3月20日开始办公,不构成法律上的“擅自使用”。

四、根据《XX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被答辩人工程竣工后,被答辩人应当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没有提出;工程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工程至今未完工,未移交答辩人施工图纸、效果图,竣工图,未提出工程结算;至今工程未结算的责任在被答辩人。

五、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被答辩人作为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答辩人没有对不合格工程进行二次返工,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扣减相应工程款70万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万元。

答辩人多次要求被答辩人尽快完工和对不合格施工项目进行返工,被答辩人找借口拒绝;经湖南XX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造价工程师对答辩人办公楼二次装饰返工工程量作预算,作出《工程量清单预算书》,二次装饰返工工程造价为70万元。

被答辩人没有履行保修义务,应当扣减工程款70万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万元。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没有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没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答辩人,没与答辩人进行工程验收,也没有进行结算;被答辩人没有履行二次装饰返工应当扣减工程款70万元,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万元;而且被答辩人诉称《户外施工及设备采购合同》中有装修工程款160万元存在合同未生效,没有法律依据;答辩人已经支付400多万元,已超额完成支付装修款和购买设备款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要求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判决驳回被答辩人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2023年10

附:【案例】甘肃古典建设公司、广州市水电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584号

 

裁判观点:承包人移交的并非已完工程,不适用“擅自使用”规则。

最高院认为:古典公司主张长洲公司擅自使用,长洲公司不得再对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权利。但实际上古典公司、金源公司向长洲公司移交的并非施工完成的工程,案涉工程在移交时尚未完成,不具备竣工验收的前提,不属于上述《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系指原建工司法解释,现为新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古典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小结:该案即从法条的字面含义出发,认为该案明确未完工程的不适用“擅自使用”规则,承包人的质量责任不因为发包人的继续施工免除。

2.承包人擅自撤场且不履行整改、完工验收义务,发包人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施工,不属于擅自使用

【案例1】山东美达建工集团公司与阿拉山口正裕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新27民终450号

裁判观点:承包人提前撤场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发包人继续施工并使用该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

新疆高院认为:关于工程修复费用山东美达公司应否承担的问题。2013年8月以后,山东美达公司撤离施工现场,再未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或办理相关交工手续,直至2015年5月15日长达近两年时间,属严重违约。正裕公司为减少损失开始使用该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山东美达公司以阿拉山口正裕公司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主张不应对工程质量鉴定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经鉴定,产生修复费用129720元,系因山东美达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应由其承担责任。

【案例2】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融创绿城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锡民终字第00443号

裁判观点:承包人擅自撤场,发包人为完成下一道工序继续施工不构成“擅自使用”。

无锡中院认为:合同的施工内容中包含了纠偏、补埋工作,因此盛兴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仅是完成埋件工作,而且要对预埋件偏位、漏埋纠偏、补埋。融创公司在后续幕墙工程施工前,向盛兴公司发函告知工程中存在埋件偏位及埋件缺失的情况,要求予以确认解决,但盛兴公司未予回复,也未履行纠偏、补埋义务。融创公司为考虑整体工程的进度,避免损失扩大,委托第三方纠偏、补埋,符合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应由盛兴公司负担。

小结: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是因为承包人违约撤场拒不继续施工或承包人撤场后拒不履行维修,发包人在履行必要的催告义务后,为避免损失扩大继续施工不构成擅自使用。

国务院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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