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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意见书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23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意见书浏览:149次举报


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意见书

XXX人民检察院: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受XX母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对本案的证据、事实有一定的了解。现辩护人针对XX的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法律意见,望予采纳:

一、被告人XX如实供述明确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辩护人已在会见时明确告知被告人XX,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对其释法说理。被告人XX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二、被告人郭XX实际并未获利。

被告人XX在与“不亢不卑”商谈出售XX省XX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验资阶段,微信名为“XXX”的人要求被告人XX将U盾交给他,用于验资,被告人XX没有实际获利。

三、被告人郭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微信名为“XXX”的人为主犯,被告人郭XX为从犯。该团伙的上线“XXX”虽未在本案处理,但应认定其为主犯,被告人郭XX属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综上,恳请贵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XX系主观恶性较小,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公安部门立即办理止付手续,冻结涉案300万元中的200万元,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恳请贵院酌情予以考虑,给予其改过自新之机会。

其一,被告人郭XX法律防范意识不强,辨别能力较低,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其被告人郭XX所实施的并非暴力性质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其被告人郭X在案发后立即报警,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悔罪态度明显。鉴于被告人郭XX主观恶性较小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诚心悔过,恳请贵院酌情予以考虑,给予以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郭XX系主观恶性较小、从犯且在案发后立即报警,挽回60%以上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时,综合全案性质,释放最大司法善意,对其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X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
                                罗小云 律师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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