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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向妻借钱 离婚被判还《婚姻法》支持婚内借款协议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4次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向妻子借款用于做生意,离婚时,妻子提出要丈夫偿还这笔借款。近日,泉港法院审结这起离婚纠纷,判决施某归还2万元借款给前妻陈某,该判决现已生效。

施某和陈某都是泉港人。2002年10月,两人在泉港老家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8年3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

去年3月,施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泉港法院起诉离婚,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同意和好。半年后,施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庭审中,一笔婚内借款是否该偿还,成为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原来,2008年2月,施某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陈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给陈某。陈某提出要施某归还这笔借款。施某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不需归还。

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道,2011年8月1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夫妻之间在婚内可以订立借款协议,这种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是两人离婚,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故法院判决支持陈某的主张。

记者黄雅珊

通讯员林前枢 庄萍萍

来源:泉州网-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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