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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老人再次就业要签雇用合同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96次举报

西海都市报

青海新闻网讯 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希望再找一份工作发挥余热。8月16日,西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老年朋友,再次就业时,一定要签雇用合同。

赵女士今年65岁,退休后一直在家休养。赵女士觉得,自己身体健康,在家闲着也是闲着,就应聘到城北区某公司从事财务工作。上班三个月后的一天,赵女士去单位仓库清点货物时摔倒,经医院检查,赵女士右脚脚踝骨折,胯骨受伤。赵女士住院一个月,花去了近万元医药费。出院后,赵女士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却遭到拒绝。于是,赵女士向西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工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虽然事故发生在工作中,但不属于工伤。赵女士很苦恼,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又是因工作原因受伤,怎么就不属于工伤呢?

西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而赵女士已年满65岁,即使原来签有劳动合同,也必须终止,更不用说另行应聘。无效的劳动合同,从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处理。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那么,老年人再次就业时,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西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根据法律规定,像赵女士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用合同,明确雇用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一旦出现意外,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主张自己的权利。(作者:吴亚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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