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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辩护词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24年01月08日分类:辩护词浏览:120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和陪审员

湖南xx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本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一审诉讼活动。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经过今天的庭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根据法庭审理所查实的相关证据和刑法的相关规定,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xx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量刑方面存在从宽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宽、从轻处罚。

、被告人xx系自愿认罪认罚依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xx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供认,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量刑时以从

  、被告人xx无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被人欺骗吸毒,在被刑事拘留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的前科,更不用说是犯罪。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xx得知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自己的所为是后悔不已。

、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毒次数、人数、吸毒量均比较少,而且具有一定的被动性。

 被告人一共容留他人吸毒次,据其供述共容留人,每次吸毒量都很少,且每次吸毒都是毒友主动提出要到被告人租房处进行吸毒,被告人是在毒友的要求下碍于情面提供场所。因此,从在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毒,没有盈利。

本案中,被告人xx的容留行为中都没收费。因此,被告人容留吸毒并非以盈利为目的,而是碍于朋友情面。

五、容留行为本身是一种帮助行为,而吸毒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在主行为为非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认定帮助行为为犯罪行为,实际上属于刑法分则将“共犯行为正犯化”的一个特殊规定,在适用这类规定是应谨慎处理。因此,在对被告人这种行为认定犯罪的情况下,处罚却应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综上所述,被告人xx自愿认罪,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同时考虑到容留吸毒罪是刑法分则将“共犯为行为正犯化”的特殊规定,量刑时应体现刑法谦抑性的原则。被告人xx是农村务工人员,被人欺骗吸毒,家庭十分贫困,为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辩护人:湖南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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