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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执行裁定 申请复议获赔偿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92次举报

不服执行裁定 申请复议获赔偿

新民诉法赋予当事人更大复议申请权,全市首宗此类案件昨日审结

车祸中遭撞,对方却无财产赔偿,唯一可供执行的肇事车辆又被法院认为属案外人财产。受害者丁先生认为基层法院的处理违法,向佛山市中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要求纠正基层法院错误。昨日,佛山中院对该案做出裁决,支持丁先生请求,认定该车属肇事者所有并可供拍卖执行。这也是佛山中院依据新《民事诉讼法》受理的首宗执行违法复议案,今年4月1日生效的该法扩大了执行复议范围,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供了更多法律救济途径。

车辆权属引发执行难

丁先生是四川人,2006年在佛山市某区道路遭遇车祸,肇事货车随后被交警扣押。治疗出院后,丁先生在2007年将肇事司机刘某和肇事货车的登记车主河南省商丘市某公司告上佛山市某区法院。为避免赢了官司却拿不到执行款,丁先生提前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据其请求在诉前查封了肇事的东风牌货车。在诉讼中,丁先生撤回了对商丘公司的起诉,并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一次性支付丁先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65000元。

刘某在调解后却称家庭经济困难,并未付款。丁先生转而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并评估拍卖查封的车辆。但法院却告知丁先生,因为该车登记车主为商丘某公司,而非刘某,所以无权强制执行该车。丁先生认为区法院不执行该车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区法院遂驳回了丁先生的申请。

执行违法复议得纠正

丁先生不服裁定,又向佛山中院提出复议,认为查封车辆虽登记为商丘公司,但刘某对其挂靠在商丘公司的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挂靠单位据此仅向刘某收取一定的挂靠管理费,车辆真正所有人是刘某,于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中院先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在听取了双方意见后,又依职权向交警部门调查,证实肇事货车名义上为商丘公司所有,但实际上是刘挂靠该司登记入户。据此,佛山中院裁定支持丁先生对该车进行评估拍卖的复议请求。得到佛山中院支持,丁先生对裁决结果十分满意。

新法扩大执行救济范围

佛山中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法律仅规定被处以拘留、罚款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而对其他执行违法的当事人,并没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就造成个别案件因执行违法无法得到救济。

今年4月1日实施的新民诉法第202条特意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一修改对当事人而言,从程序上扩大了执行救济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据悉,目前佛山中院已受理该类案件3件,已有两件被裁定支持复议申请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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