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意见书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龙X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龙X的辩护人。我通过阅卷、会见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发表如下律师意见,请予以参考、采纳。
一、被告人龙X对其本人贩卖少量海洛因一事如实交待、坦白,依《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理。
被告人龙X于2011年8月29日下午3点被查获,当晚就毫无隐瞒供述涉嫌贩卖海洛因、吸食海洛因的事实,符合《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理。
二、被告人龙X因自己吸食而购买少量海洛因,没有主动贩毒,是其几个同学、朋友要求从其手中购买少量海洛因;
2011年4月底被告人外出后,没有再吸食、贩卖海洛因。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
三、被告人龙X贩卖的海洛因未达7.1克。
被告人龙X一直陈述其将1克海洛因打包成25个小包,每个小包只有0.04克,两个小包只有0.08克,未达0.1克。
1、按每小包50元0.04克、100元小包0.08克计算,王X滨从被告人处购买的海洛因不是1.5克,而是1.2克。王X滨、孙X两人一起从被告人处购买的海洛因不是1.6克,而是1.28克。
2、王X滨、刘X武两人从被告人处购买的海洛因不是0.1克,而是0.08克,见侦查卷P28页。
3、张X陈述从被告人处购买海洛因只有8次,不是10次,毒品重量未达3.3克,见侦查卷P72页。
综上,被告人龙X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其本人吸毒,其购买海洛因主观上是为了自己吸食,其几个熟识的同学、朋友在犯毒瘾了要求向其购买少量海洛因,被告人外出务工后未再汲吸、贩卖海洛因,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另外,被告人龙X在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贩卖海洛因的行为,依法可以从轻处理。本辩护人请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龙X从轻对待。
辩护人:罗小云律师
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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