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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作者:罗小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71次举报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人刘某、刘某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他们父子人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诉讼代理人。本律师经过询问两原告人,调查取证、阅卷,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隆回县公安局以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偷越国境罪三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胡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偷越国境罪两罪提起公诉。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两原告人刘某、刘某顺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就是被告人胡某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胡某扬、胡某高等六名被告人寻衅滋事打伤的。被告人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也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胡某扬、胡某高、胡某孝、胡某仔、胡某林和胡某庆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胡某扬放还涉嫌窝藏包庇罪,本代理人同意公诉人的意见。

三、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事法律方面规定外,还应当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原告人刘平被胡某、胡某扬等七被告人共同伤害致十级伤残,虽然部分被告人已赔偿了医药费、住院伙食费和租车费,但原告人刘某顺还有物质损失73756.8元未得到赔偿。其损失包括后续医疗费1000元、误工费15353.2元、残疾赔偿金49095元、护理费1973.98元、法医鉴定费700元、法医门诊检查费69.5元、法医鉴定打字复印费65元、交通费500元和营养费5000元。

原告人刘某被胡某、胡某扬等七被告人共同伤害致轻微伤。虽然部分被告人已赔偿医药费和租车费,但原告人刘某还有物质损失4692.98元未得到赔偿。其损失具体包括误工费1206.32元、伙食补助费48元、营养费3000元和护理费438.66元。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诉讼案件时,应当结合胡某、胡某扬等七被告人赔偿刘某顺、刘某两原告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他们七被告人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从严从重追究胡某、胡某扬等七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两原告人刘某顺、刘某民事赔偿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罗小云律师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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