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原审被告),男,1954年10月13日生,汉族,隆回县人,住XX镇居委会。
被答辩人刘某(原审被告),男,1962年4月28日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A乡。
因被答辩人刘某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而提起上诉,答辩人特做如下答辩: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1、原判决认定:“周某承包该工程后,将彼岸春天9#商住楼的泥工分包给被告刘某,双方签订了泥工包工承包协议书”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为刘某华与周某双方签订了《泥工承包协议书》,并按协议履行。
2、原判决认定:“刘某承包泥工工程后,雇请了原告曾贵为其做工”,客观事实也是如此,曾贵是刘某请来的,周某并不认识曾贵。虽然建筑工程禁止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者,但相关法律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理,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刘某承包泥工工程,如工程验收合格是可以取得承包收益的。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客观公正。
原判决第一项曾贵经济损失合计36721元,刘某作为雇主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29376.8元,曾贵因其自身过错承担少部分责任。而隆回第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某发包选任存在过错,与刘某对刘某所负的赔偿29376.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原判决不存在遗漏当事人这一说法。
一审法庭调查中,刘某及其代理人一致认定作业架材是钢管和竹架板,不存在架材断裂事实。事故发生是因为曾贵上架时踩在未扎好的施工架上,导致竹架板因未扎好而一边翘起把曾贵翻下架来,本案架材料的供应商无任何责任,当然也不存在追加的问题。
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适用法律程序得当,请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答辩人:周某
2011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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