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又名王某莲,女,汉族,1952年10月7日生,住XX镇。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10月13日生,住XX镇。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090.9元(包括医疗费4155.9元、误工费800元、护理费800元、交通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营养费4000元、后续医药费350元、鉴定费300元、打印费35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邻居。2012年4月5日原告与其丈夫在房屋附近空地上挖土准备旧房屋翻修。被告父、母与原告发生口角,被告从其家附近猪场出来,看见他们争吵,冲上去用拳头将原告右眼打了一拳,原告被其打倒在地上,右眼眶血流不止。原告后被其家人送往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蛮不讲理,拒不赔偿分文。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某某
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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