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某,男,1960年8月5日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邵阳市XX区XX坡27号市电机厂集体宿舍。
答辩人因上诉人周某某对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特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一,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是垫资、保管协议。该协议清楚明白的证实被上诉人垫资了21000元,垫资购买货物300件,收取4元∕件的保管费,要求上诉人一年内提完货物。
第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提供买卖合同、货物销售发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是上诉人与卖方双方签订的,被上诉人作为第三方,客观上不能提供买卖合同、货物销售发票,在法律上也无义务提供。
第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依协议是“提货时现金付款”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被上诉人提供证据证实向上诉人交付80件纸尿片,上诉人支付了该80件纸尿片的货款,而上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否认。后经原审法院现场核实,上诉人提了73件纸尿片,还有227件未提走。原审中被上诉人只要求上诉人提走220件纸尿片而不是227件,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支付220件纸尿片的货款15400元及保管费880元,是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原审判决依法定程序核实证据,程序正当。
原审法院依法核实证据是为了查明本案客观事实,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作风,程序正当。依民诉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调查收集证据。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程序正当,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此 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某
201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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