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10月27日生,农民,住隆回县XX乡。
答辩人陈某因被答辩人刘某诉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答辩人刘某在吊砖过程中违反安全施工操作规程,造成其自身损害,其本身有重大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一)、被答辩人刘某在施工过程中没戴安全帽,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其自身损害,有重大过错。
(二)、被答辩人刘某在吊砖机吊砖时站在吊机下,低头装砖,没有抬头瞭望,不注意最起码的安全,违反安全施工规定,存在重大过错。
二、刘某医药费,要有正式发票才能计算损失;误工费方面,误工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依法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2013年10月9日,44天,59.825/天,误工费计2632.28元;护理费天数为11天,59.825/天,计为658.075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作为发包人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愿承担20%赔偿责任。答辩人已垫付5281元,在刘某自己承担其应担经济损失后,依法应予以抵扣。刘某俊作为雇主为被答辩人刘某正已垫付7000元,在刘某自己承担其应担经济损失后,也应予以抵扣。
答辩人:陈某
2013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