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支付了婚姻保证金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
结婚时支付了婚姻保证金 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8月登记结婚。结婚时,张某怕李某今后变心离婚,要李某支付5万元的保证金,并约定如李某先要求离婚,则无权要求女方返还该保证金;若女方要求离婚,应向男方支付10万元。已过35岁的李某为早日与张某结婚就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并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协议。
婚后,张某与李某的感情一直不好。2016年3月李某诉至彭水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返还当初向张某支付的保证金。张某同意离婚,但称是李某起诉离婚,李某无权要求张某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夫妻感情破裂,当依法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婚姻保证金协议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属无效协议,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全额返还婚姻保证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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