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洪某国,男,汉族,1947年6月1日生,住广东省开平市塘口镇。
原告洪某乐,男,汉族,1979年8月15日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
被告肖某炳,男,汉族,1953年1月5日生,住湖南省隆回县桃洪镇十三社区。
被告胡某萍,女,汉族,1964年4月3日生,住址同上。系被告肖某炳之妻。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返还购买染纸机的货款30000元;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向两原告赔偿因染纸机不合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简称乙方)与被告肖某炳于2011年4月5日达成购买一台染纸机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于签订合同交付20000元订金,发货时付款10000元,货到后,乙方通知甲方负责调试,完工后付清所有余款;合同还约定该染纸机的日产量(工作时间为12小时)不少于0.8吨。乙方于2011年4月11日付20000元订金给被告肖炳,2011年5月16日支付货款10000元,但被告的染纸机经被告多次调试后,两原告验收日产量只有100斤左右,质量不达标、不合格。两原告当面要求被告肖炳退货并赔偿损失,被告肖炳找借口不退。被告冒用湖南隆回嘉运机器厂之名与乙方签合同,但该厂经查没有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交付的这台染纸机没有产品说明书,无质量合格证,更没有可供参考国家、行业标准。2011年7月19日原告洪乐委托律师发《律师函》通知被告肖炳,因被告染纸机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赔偿经济损失,但被告总是找借口。两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洪某国
洪某乐
2011年11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