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生,初中文化,住某某镇。
被告周某,男,汉族,1955年4月6日生,小学文化,住某某镇。
被告吴某某,女,汉族,1961年1月16日生,小学文化,住某某镇,系被告周某某妻。
被告孙某,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生,初中文化,住某某镇。
被告周某青,女,汉族,1983年3月18日生,初中文化,住某某镇,系被告孙某某妻。
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0000元,合计280000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9月13号,被告孙某和被告周某共同向原告刘某借款20万元,月利息4000元,借期一年。原告刘某通过银行转帐20万元到孙某个人帐户,由被告周某亲笔书写借条。借款后,被告周某和孙某一直没有还款。原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孙某将其个人所有湘N7886B小车送到原告家抵偿部分债务。但对该湘N7886B小车抵多少钱一直协商不成。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 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某
201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