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胡某,对被答辩人阳某某的上诉,答辩人现答辨如下:
一、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和第二项,答辩人认为合法。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2014年8月6日生育一男孩欧阳某苠,2015年5月12日登记结婚。2017年答辩人夫妻在隆回县某镇修建了一座130平方米的房屋,价值30万元。2021年1月1日被答辩人打伤答辩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不和分居。2021年1月5日,答辩人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21年1月11日,判决驳回答辩人诉讼请求。2022年3月3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一审法院判决后,继续分居,至今已满一年,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一审法院判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
二、答辩人提供新证据证明2020年4月28日在农业银行贷款199900元,在2021年4月27日前已全部偿还;故一审判决对该199900元未偿还的事实认定错误,二审法院依法改判答辩人不予支付给被答辩人99950元。
三、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2021年1月5日后感情不和分居至今;被答辩人2021年1月5日后在银行贷款,答辩人不知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贷款,被答辩人贷款超出家庭生活合理支出,且没有用于家庭开支,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银行贷款一律不予认可为夫妻共同贷款,依法只能认定为被答辩人个人贷款。综合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扣除答辩人应支付给被答辩人88286元抚养费后,被答辩人应支付答辩人61714元房屋分割款。
四、关于被答辩人方的证人阳某出借三十万元一事,纯属被答辩人与阳某二人自导自演,系虚假证据,一审法院不予认定,答辩人认为合法恰当。
综上,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改判一审的第三项:建房用地许可证为隆政土私建字(2017)第1400号占地130平方米的一座住宅归被答辩人所有;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答辩人因分割的房屋份额款150000元,扣除答辩人应支付的抚养费88286元后,被答辩人依法应支付答辩人房屋分割款61714元。
此致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某
2022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