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嫌疑人罗某红作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
尊敬的承办检察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罗某红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本律师通过与被告人罗某红会见,了解本案案情,查阅案卷,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检察官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罗某红和受害人陈某连已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罗某红已经赔偿受害人陈某连共25000元经济损失;受害人陈某连对被告人罗某红谅解,并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罗某红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罗某红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犯罪前科,在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后,被告人罗某红于2021年4月8日起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案件移送贵检察院后,因被告人罗某红社会危害性不大,贵院于2022年4月8日对被告人罗某红继续取保候审。
三、被告人罗某红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觉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再也没有与受害人陈某连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红是四个女儿的母亲,最小的女儿才2岁,四个女儿离不开她。
四、被告人罗某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十七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辩护人认为,贵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红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本案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罗某红已经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25000元赔偿义务;受害人已经对被告人罗某红谅解,并放弃追究被告人罗某红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红系初犯、偶犯,又是四个女儿的母亲,在取保候审期间一直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请贵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红作不起诉决定。谢谢
辩护人:罗小云律师
202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