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张X,男,汉族,1950年5月3日生,住隆回县羊古坳乡。
被告肖X,男,汉族,1955年3月1日生,住隆回县羊古坳乡。
被告刘X,女,汉族,1953年1月2日生,住隆回县羊古坳乡。系被告肖X之妻。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被两被告家狗咬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9762元整(医药费1962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25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其他八个工友帮两被告的邻居修房子。2011年9月10日上午吃了早餐后想去上厕所,路过二被告家门时,被二被告的狗咬伤右腿,右腿两边留下几个血窟窿,血流不止。当时被告刘X在家,见状用草木灰给原告止血,但止不住。被告刘X给了原告120元让原告先去打狂犬疫苗,原告讲太少了,等打了疫苗后才来要求赔偿。被告肖X回家得知后,蛮不讲理,要求原告退120元,原告讲钱太少,气愤地把120元丢给被告肖X。原告因情况紧急,租摩托车到隆回疾控中心打抗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后当晚又到村卫生室打狂犬疫苗。原告受伤后,不能下地劳动,误工一个多月,没有再去帮别人修房子,连自己家中稻也是请人帮助收割。原告和其家属多次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二被告总是找借口不赔。原告只好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
2011年 8 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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