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与被告晏某、第三人丁某、罗某和范某合同纠纷 一审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第三人丁某、罗某和范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合伙承包了被告晏某的儿子转让的隆回县荷香桥镇某村国土整治项目工程。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原告负责管理项目的所有资金。该工程于2019年3月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该工程款由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晏某,再由被告晏某华新支付给原告王某。2020年9月28日湖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晏某剩余工程款854168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找借口不支付给原告。原告起诉被告晏某支付剩余工程款854168元给其管理。
【代 理 意 见】
尊敬的审判员: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第三人罗某的委托,指派罗小云律师担任原告王某诉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合同纠纷,原告起诉被告晏某为被告,第三人为罗某等三人,主体不适格,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一、2017年10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作协议》,被告晏某不是合同主体,没有参与签名。
第二、《湖南省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的转让方为晏某某,受让方为范某。被告晏某只是晏某某的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合同主体。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起诉被告晏某,第三人罗某等人,主体不适格。
二、因原告对前期184.03万元工程款中165万元开支明细不清,金额对不上,第三人等其他四个合伙人不信任原告,第三人等四个合伙人2020年11月4日共同签署《某村国土整治项目清算补充协议》,已经撤销原告作为出纳的职务,原告没有资格、权利再管理项目资金。
三、本案工程于2019年3月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现在最大问题是项目清算问题,第三人愿意调解,争取调解结案。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罗小云律师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判决、裁定结果】
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裁判文书】
湖南省隆回县人(2020)湘0524民初36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没有深入调查案情,片面以为晏某为适格被告。实际上,被告晏某只是晏某某的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合同主体。
本律师作为第三人罗某的代理人,通过调查发现,晏某做晏某某的代理人,手上是管理工程款,但是,晏某只是代理人,与原告只是业务合作关系,不具有合同法上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要跳过现象看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才不被表象所蒙骗。律师要加强学习,要多向同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业务水平。
【结语和建议】
本案的代理,代理律师尽心尽责,提出的代理意见,法庭全部采纳,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为本律师的委托人挽回一局,委托人很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