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峰|时间:2020年06月13日|37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长期向原告购买地砖、多孔砖等建材,自2015年2月9日六次购买建材未付款,总计欠款42251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其承建的项目甲方没有向其支付承包款为由推脱。
上诉后法院认为:本案中六张欠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依据上述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之日起算。本案中李提交电话录音证明多次向被上诉人王X要欠款,被上诉人王X对录音短信有异议,但无证据证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据此,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改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胜诉。
由此可见催债过程中短信以及录音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