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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裁定判决罪,监禁8个月,判刑8个月

发布者:张志峰|时间:2020年06月13日|3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法院依法向被告人赵某某送达了查封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后,被告人赵某某仍私自以变卖的方式处分被查封的房产,妨害了冯某申请执行一案的执行,其行为已符合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赵某某与冯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系因还款协议记载已支付的利息与事实不符,而判决不予执行的时间在被告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之后,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

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应折抵7个月23日。即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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