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峰|时间:2020年06月13日|3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事实不符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理由成立的,判决不予执行或者部分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赵某某申请不予执行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5)冀石太证民字第4XX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冀石太证民字第6XX号执行证书,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证债权文书因与事实不符,法院判决不予执行,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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