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志峰|时间:2020年06月13日|22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于2014年4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协议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刘已履行了出借义务,但二原审被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刘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以起诉的方式通知二原审被告,债权转让已生效,故二原审被告应向原审原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400万元及自2016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原审被告罗、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判决:原审被告罗、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审原告孔荣祥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