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浩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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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龚浩|时间:2019年12月19日|5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章,男,1957年11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龚浩,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赖艳,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先章及其辩护人龚浩、赖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5月,被告人廖X章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机擅自在赣县区韩坊镇水口村枧下组“石壁坑”、“黄某”、“杨某坑”山场开挖山体毁林种果,将山场上有林地的树木挖倒并就地掩埋,造成该山场林木损害。经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工程师鉴定,鉴定意见为:原林地(开挖条带前)有林地面积54.9亩,荒地20.2亩,宜林荒山85.8亩,实际采伐(毁坏)林木蓄积1.5537立方米,幼树4797株。

被告人廖X章先于赣州市赣县区森林公安局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于2019年8月2日以给付货币的方法主动自愿向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缴纳人民币100000元用于生态修复。

被告人廖X章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廖X章因滥伐林木于2018年5月向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林业工作站缴纳了4900元罚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X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廖某1、廖某2、黎某、廖某3、廖某4、廖某5、郭某、廖某6、廖某7、廖某8的证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赣县山地油茶和果业开发联审联批表,申请书,山林执照存根及林地地形图,山地租赁合同,山场开挖前照片,江西赣州民生结石病手术记录单、住院诊疗证明书及出院报告,赣州市人民医院病理检查报告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赣县区森林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示意图,宁都正道司法鉴定中心林业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章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挖机擅自在其承租山场开挖山体毁林种果,实际采伐(毁坏)林木蓄积1.5537立方米、幼树4797株,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X章在公安机关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主动缴纳了生态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X章因滥伐林木于2018年5月向赣州市赣县区韩坊镇林业工作站缴纳了4900元罚款,该罚款依法可折抵本案罚金。根据被告人廖X章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廖X章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的量刑建议,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X章具有自首情节,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X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含行政处罚已缴纳的4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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