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浩律师专职律师

  • 服务地区:江西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咨询热线:13970785670查看

  • 执业律所: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A、B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龚浩|时间:2020年06月09日|16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民初6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XX公司,曾用名:赣县XX公司,住所:江西赣州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男,汉族,1975年1月12日出生,住海南省文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女,汉族,1975年11月19日,住江西省赣州市XX,系A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赣州XX(有限合伙),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XX, 负责人:A,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A,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与申请人赣州XX公司和被告B、C及第三人赣州XX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2017)赣民初61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或扣押了赣州XX公司、A、B名下的相应的房产、股权、采矿权、汽车和银行帐号,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赣州XX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部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考虑申请人经营实际困难,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当事人协商调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部分解除对赣州XX公司、A财产保全措施,具体包括:解除对赣州XX公司持有的崇义县XX0%股权、龙南县XX公司100%股权、赣州XX公司100%股权、赣县XX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措施;解除对A持有的赣州XX(有限合伙)109.549万元出资额投资权益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A 审判员 王 冬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C
  • 全站访问量

    38490

  • 昨日访问量

    5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龚浩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